五、不断完善创业投资管理和服务体系
(一)加强对创业投资工作的组织领导。充分发挥市引导基金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领导和协调推进作用,由市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同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商务委、市科委、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地税局、市工商局、市金融办和人民银行上海总部、上海证监局、外汇局上海市分局等部门,协调推进创业投资发展中的重大政策问题。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结合自身职能,密切配合,加快制定完善各项创业投资发展配套政策。(市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门推进落实)
(二)做好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管理工作。对符合国家十部委制定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的,可按相关规定,向市发展改革委申请备案。经过备案并符合条件的创业投资企业,可享受国家和本市各级政府相关支持政策,并接受备案管理部门的监督。(市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推进落实)
(三)加强创业投资行业自律和协会建设。充分发挥上海市创业投资行业协会作用,加强行业自律,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做好行业管理相关工作,积极为创业投资企业和会员单位提供高质量服务,深入研究创业投资行业发展中需要解决的有关问题,努力促进上海创业投资行业健康发展。鼓励具备条件的区县设立创业投资行业协会。(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区县政府推进落实)
(四)健全创业投资中介服务体系建设。充分发挥中介服务机构在法律、财务、咨询、评估、担保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支持中介服务机构为创业投资企业提供技术经纪、信息服务、市场预测、项目评估、财务及法律咨询等服务,逐步建立和完善创业投资发展所需的社会化服务体系。(市金融办、市科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推进落实)
(五)加强创业投资与金融机构、市场的联动。充分利用上海金融机构和市场集聚的优势,大力推动创业投资企业与银行、证券、保险和互联网金融等机构间的业务交流和合作,积极推动投贷联动、投保联动等多种创新模式,鼓励和支持相关科技金融产品创新,加大对创业投资企业投资的小微企业金融支持力度。在大力推动新三板、创业板等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的基础上,积极鼓励产业资本投资并购,推动本市有条件的大型产业集团与创业投资基金对接,打通创新成果产业化、规模化的链条。(市金融办、市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推进落实)
(六)加快创业投资人才队伍引进和培养。制定实施创业投资人才专项工作计划,加大创业投资人才的培养、引进和使用力度。进一步加强本市创业投资管理和从业人员与国内外的交流与合作。对熟悉资本运作、拥有行业背景、精通现代管理、投身于上海创业投资行业的人才给予适当奖励。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创业投资人才的服务,并提供居住、子女教育、医疗和出入境管理等便利服务。通过在上海有条件的高等院校开设创业投资专业课程,以及与国外知名院校合作办学等多种形式,加强人才队伍的培养。(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金融办、市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推进落实)
本意见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7月31日。 |